疫情期间没按时交物业费被收滞纳金,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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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断有市民通过微信平台和晚报热线咨询物业收费的相关问题:“疫情期间没按时交纳物业费被收了滞纳金,合理吗?”“收房后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和房地产开发商还有纠纷,一直没有入住,也要交纳物业费吗?”3月24日,记者采访了市住建局物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并结合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予以解答。
物业费逾期不交 小心被罚滞纳金
市民赵女士反映,“疫情期间,小区物业对未及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收取了滞纳金,是否合理?”从赵女士提供的单据可以看出,该物业公司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8日之间,对赵女士收取了16.65元的滞纳金。
根据省市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市住建局物业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按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或其他期限收取,所以规定中对“逾期”的概念未再作细化要求。赵女士需要看看当初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对“逾期不交”是否有具体的约定,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滞纳金是按什么标准执行的。
收房后不入住 六个月以上可按70%交纳物业费
微信网友“蓝色呼吸”咨询:短期内不打算入住的房子也需要交纳70%的物业费吗?人都在外地,根本不产生任何垃圾或者给物业造成其他麻烦需要打理。市民魏先生也询问:“我在安宁买了一套住房,因为房地产商在建设时给房屋留下了一些很难处理的‘硬伤’,所以我们虽然办理了收房手续,但一直未入住,请问物业费该怎么收?”
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已符合交房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物业买受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市住建局物业科提醒:若收房后短期内不入住,业主一定要向物业公司书面提交申请,否则物业公司仍将按规定全额收取物业费。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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