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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法院公布7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2020/04/23/ 00:28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 郭秀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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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甘肃网4月22日讯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经甘肃三级法院各自申报,经省法院审查筛选,今天,甘肃省法院向社会公布甘肃法院2019年度7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省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甘肃法院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涉黑恶犯罪,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犯罪,同时准确甄别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加安全,让权利有保障。 

  案例一:被告人郭文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本案以郭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在平凉市内欺行霸市,对一定区域的客运线路形成非法控制、高利放贷、多次组织开设赌场,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攫取的非法财产数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民愤极大。该案的审理,有效地响应了群众的司法呼声,弘扬了社会正气。本案是人民法院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非法采矿、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等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之一,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严惩不贷的坚定信念。

  案例二:被告白银医药公司等单位、被告人范其坤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本案审理法院,通过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白银医药公司既没有犯罪故意又没有非法获利的情况下,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宣告白银医药公司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体现了甘肃法院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严格依据司法政策和法律规定,认真甄别罪与非罪,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态度和决心。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正高效、可预期的司法环境。

  另有三起为民商事审判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

  案例三: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在明知九眼泉公司经营“”牌皮水且自身对“香园”三字不享有任何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权利的情形下,森瑞达公司无任何事实依据,自行编造“郑重声明”在其微朋友圈发布。该声明足以引起公众误解,造成对九眼泉公司商誉的损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考虑森瑞达公司侵权故意明显,尤其侵权内容涉及食品卫生和质量问题,关乎企业重大声誉甚至生存,侵权性质恶劣,因此将赔偿额度由一审的3万元提升至8万元。该案的审理,对于利用微朋友圈等现代网络平台诋毁他人商誉、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充分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的司法政策。

  案例四:景泰县水务局与甘肃江成水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通过对案涉买卖合同履行事实及证据的审查,准确认定江城水利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工程材料的义务,且案涉材料货款的数额在质量、单价、数量等已确定的情形下可以明确,景泰县水务局拒不出具结算表,致使欠款不能正常结算,属于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本案依法判决景泰县水务局支付工程欠款,有力地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促进诚信政府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案例五:甘肃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与周旭、高迎迎、毛增光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周旭事实上行使了公司高管职权的行为,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司高管范围进行了正确理解,认定周旭应当承担公司高管所负有的法律义务,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公平原则。因关联交易而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既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壮大,同时由于关联交易所具有的不公允性特征,也会对公平的市场竞争造成一定损害。本案的判决与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规定精神高度契合,对于规范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行为,维护企业合法产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都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注重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法治化政务环境。

  案例六: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陇西县辰宏药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案。本案提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区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界限,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也不能以刑罚包含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在司法机关对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判断之后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本案一、二审法院准确适用法律,通过履行正当的司法监督职责,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该案的审理体现了行政审判为涉诉企业提供司法救济,保护涉诉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功能和价值。

  在执行工作中既保障债权人胜诉利益及时兑现,又始终坚持文明执行、灵活执行,避免因机械执行,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案例七: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康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近两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许多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企业经营困难。在这种客观环境下,对于个别因资金暂时短缺、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执行时应当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等强制措施,而是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法,维持企业正常生产,通过引进外来资金、合作生产等办法逐步兑现债务,避免因机械执行,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本案执行过程中考虑到了案件当事人的特殊困难,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执行进行协商,耐心平息申请人的激动情绪,建议被执行人制订还款计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平稳执行,同时,还为双方当事人今后的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础。该案较好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立足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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