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实现幼有所育,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3%左右,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90%以上;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规模达到4000人以上;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适龄学前儿童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统筹,优化布局与办园结构
1.科学制定规划。2019年12月底前,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规定完成时限,确保优先建设。
2.优化办园布局。到2022年,城区原则上每个街道都建有1所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园。推行镇村一体化管理体制,农村幼儿园由乡镇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3+2”幼小一体五年制办学模式(幼儿园3年加小学一、二年级2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
3.调整办园结构。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到2020年全省原则上达到60%,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市州力争达到50%。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
(二)拓宽途径,有效增加资源供给
4.扩大公办教育资源总量。实施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计划,省级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扩大城区、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各地可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
5.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政策。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严格执行规划、严格依标配建、严格按时移交、严格规范使用,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对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不建、缓建、缩建、停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城镇小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6.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制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扶持管理办法,市州参照制定完善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园收费、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县为单位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园,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认定名单。
7.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建立示范性幼儿园与薄弱园、农村园、民办园之间的结对帮扶机制。推进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鼓励支持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三)明确责任,健全经费投入长效机制
8.明确政府投入责任。县级政府承担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省级财政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城区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园,提高对公办园、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水平。
9.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四)多措并举,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0.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人员。民办园参照公办园岗位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类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保育员和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11.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与待遇。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进一步畅通职称评聘通道,推进幼儿园教师职称改革,适当提高高级职称比例。
12.完善教师培养体系。整合高校师范教育资源,加大本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力度。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前移培养起点,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专科层次的幼儿园教师。做好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国家认证工作,建立培养质量保障制度。
13.加强保教人员岗位培训。建立完善省、市、县、园四级培训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全员培训和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补偿培训。
14.打造骨干和名优教师队伍。开展“国培”“省培”计划,建设名师名园长工作室,打造专业水平高,具有辐射带动能力和教研能力的名优教师团队。建立幼儿园名师专家资源库。
15.严格教师队伍管理。新入职幼儿园教师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经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转岗到幼儿园从教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并经专业培训。加大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吊销教师资格证,终身不得从教;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多管齐下,建立健全各项监管机制
16.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公安、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数量充足的学前教育专职干部,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17.强化安全监管。加强对幼儿园餐饮食品、消防、校舍、交通、游戏设施和器械、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完善安全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严格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依法认定事故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8.严格依法监管。每5所幼儿园配备1名责任督学,每3—5年对全省所有幼儿园进行一轮督导评估,实现幼儿园挂牌督导全覆盖。对幼儿园依法办园、安全管理、卫生保健、保育教育、师德师风、内部管理以及园务公开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
(六)分类治理,规范民办园发展
19.稳妥实施分类管理。加快推进民办园分类登记和管理。县级以上教育、人社、民政、编制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衔接等工作,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20.分类治理无证办园。2020年底前,积极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对经整改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七)软硬同抓,提升科学保教质量
21.改善办园条件。分级分类实施幼儿园办园条件达标工程,到2022年,全省所有幼儿园在园舍条件、玩教具、幼儿图书、标准化卫生室或保健室和食堂硬件设备配备等方面应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
22.坚持科学保教。制定幼儿园保教人员一日保教流程与规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持续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坚持在保教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3.加强家庭与幼儿园合作共育。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幼儿园采取多种途径,有效开展家长培训和育儿指导,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提升科学育儿能力,加快形成家庭、幼儿园、社区密切合作的社会支持体系。鼓励各地培育和建设合作共育示范基地园。
24.完善教研体系。健全各级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充实教研队伍。各级教研团队要开展系统性教研活动,了解一线教师的真实需求与现实困难,尊重一线教师的思考与实践,为幼儿园提升教育质量提供全面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幼儿园要加强园本教研、区域教研,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教育质量提升。
25.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制定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省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加强幼儿园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二)健全管理体制。落实“省市统筹,县市区政府为主,乡镇级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办性质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和完善各级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焦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四)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省级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加强对普惠性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地区的责任人予以问责。
相关新闻
- 2020年04月27日着力破解“入园难”“入园贵”难题——酒泉市打出“组合拳”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 2019年12月23日甘肃省出台《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 2019年12月10日快看!甘肃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意见》来了
- 2019年12月10日甘肃省出台《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探索3+2幼小一体五年制办学模式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