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尤婷婷
基本案情:
王某与配偶张某共生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甲、次子张乙、三子张丙及女儿张丁。三子张丙早年患病,被认定为精神三级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张丙患病后,他的妻子就与他离婚,独生子被妻子带走,至今再无联系。王某现已年逾八旬,担心自己去世后张丙无人照顾,希望把张丙托付给张丁照顾,她向兰州恒信公证处求助。
王某在公证处称女儿张丁心地善良,一直尽心尽力照顾她、张某及张丙,在张某去世后,继续无怨无悔地照顾她和张丙,故希望在其去世后将张丙托付给张丁照顾。公证员根据法律规定向王某分析了怎样办理公证才能实现她的意愿:因为张丙无配偶,其独生子尚未成年且已多年未与张丙联系,所以,根据《民法总则》第28条的规定,王某是张丙唯一的法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所以,她可以通过办理遗嘱公证指定张丁担任张丙的监护人。
2019年12月2日,王某带张丙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发现张丙虽为精神三级残疾人,但能够与人简单交流,能够表达自己的情感,于是公证员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立场出发,在给王某办理公证前与张丙进行了谈话。张丙称其只信任姐姐张丁与母亲王某,其发病时也只听姐姐与母亲的话,愿意姐姐在母亲去世后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张丙的表态使公证员确信张丁是王某去世后张丙最合适的监护人,随后为王某办理了遗嘱指定监护公证。
典型意义: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是《民法总则》新设立的监护制度之一,它的建立解决了实务中一个重要难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只剩下唯一的父亲或母亲,并且该父亲或母亲年老生病快要离世的时候,如何使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得到落实?《民法总则》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完善了这样的法律真空问题,具体的实施程序对法律服务机构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公证所具有权利义务关系证明功能和证据优先适用效力,为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落实增加了一层法律保障,凸显了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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