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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废品者被烧伤致残 5名被告一审被判担责三成

 2020/11/06/ 09:07 来源:兰州晚报 记者 许沛洁

收废品者被烧伤致残 5名被告一审被判担责三成

  每日甘肃网11月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车站被查扣的危险品在压块过程中发生爆炸,操作机器的郁某被烧伤致残。郁某向法院递交诉状,罗列5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索赔金额200余万元。11月4日,西固法院审理该案后公布了一审判决结果。

  车站没收的危险品爆炸伤人

  郁某和儿子、妻子经营一家废品回收站。2018年7月,经阿亮介绍,郁某从某保安公司收货。该保安公司负责兰州西客站、兰州火车东站的安全检查工作,因此,郁某回收的是被查扣的含有铝制压力容器等的物品。回收后,郁某又转卖给牟某。牟某经营甘肃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收公司)。

  2018年8月27日,郁某和儿子将回收物品运送到牟某的回收公司,使用金属打包机进行压块,突然发生的闪爆造成郁某父子灼伤。经鉴定:郁某体表瘢痕为四级伤残,左手指功能障碍为八级伤残,左肩关节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右肩关节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左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右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事发后,郁某将阿亮、保安公司、牟某、牟某经营的回收公司及铁路局共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46536元。

  五被告均担原告各项损失三成

  西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郁某的回收站、被告牟某的回收公司都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牟某的回收公司属于租赁场地进行经营。西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曾对灼伤事故进行过调查处理,结果显示:郁某父子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两人在事故中被灼伤仍在治疗,故不再进行责任追究。回收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拖延不报,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1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郁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经营废品回收,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对曾装有摩丝、发胶、防晒剂等易燃易爆液体的铝罐存在残留液体易产生瞬间燃烧的隐患未能认知,在未经培训和场地租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凭经验操作金属打包机,冒险作业,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70%。

  铁路局对其下属单位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外包合同中,明确对外包安检服务管理、作业标准、作业纪律实施监管,但对保安公司查扣的危险品的处置未监管到位,造成危险品被随意处置。保安公司工作人员对查扣物品未按规定处置,将查扣的危险品随意交付无合法手续的收购者,埋下隐患。阿亮未验明原告郁某的回收站是否具有收购危险品的资质,其牵线搭桥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一定的积极作用。回收公司对场地承租户牟某没有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对危险品的收购和打包机疏于管理造成事故均有一定责任。

  综上,以上五被告共同平均负担原告的各项损失30%(即393780.22÷5=78756.04元)。一审判决五被告分别向原告郁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8756.04元,驳回原告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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