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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平等保护

 2021/01/05/ 10:17 来源:每日甘肃网 陈灿

《民法典》中的平等保护

  《民法典》平等保护民事权利,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福祉,保障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具体我们可以从《民法典》的以下条款中看出:

  一、调整范围。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就是说《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平等主体之间没有附属、依附关系。

  二、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具体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就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核心的原则。民法其他原则都是在平等原则确立的前提和基础下产生的。因为在民事关系中,如果民事主体地位不平等,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就无从谈起。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里强调了自然人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自然人之间不管年龄、民族、宗教、性别、还是文化程度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但是在民事权利能力上都是平等的。

  四、物权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指无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都受法律平等保护,尤其是对“私人物权”的平等保护,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

  五、婚姻家庭中的平等保护。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据此可以看出: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人格平等,家庭地位平等;平等是夫妻关系的基本规范,是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

  六、继承权的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继承人不论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继承人不论男女,在应继承的顺序之中一律平等;代位继承的转继承男女平等。

  《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为核心,彰显了平等保护的法律精神,彰显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立法思想。

  (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 陈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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