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 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
每日甘肃网1月14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强化“救急难”意识,推进“救急难”工作,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两种受理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困难程度较重的可“先行救助”
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
救助标准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其中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急难型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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