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2月25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郭秀睿 通讯员 杨佳)今天,酒泉市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龙、李某军、蓝某珍等人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8名被告人分别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八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5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龙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始利用网站传播淫秽物品,后伙同被告人蓝某珍搭建色情网站,在网站主页挂载淫秽漫画和小说,对网站进行推广宣传,吸引上网用户充值购买书币或办理会员浏览网站内淫秽内容,又从被告人李某军处购买储存淫秽视频的百度网盘、成人游戏APP安装包、招嫖违法信息等出售,通过朱某、戴某锋经营的第四方网络支付平台进行结算,获利38万余元。同时,陈某龙分别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翔、陈某超搭建子代理网站,设置相同链接的淫秽漫画与小说,并指导三人进行网络推广,从中牟利。此外,蓝某珍还通过其搭建的两个网站挂载淫秽漫画和小说进行传播。经鉴定,涉案网站挂载的漫画和小说均为淫秽物品。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龙、蓝某珍、朱某等六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李某军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戴某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全案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
相关新闻
- 2020年12月29日月息5%放贷 “软暴力”追债,庆阳一首犯获刑10年罚金60万
- 2020年12月23日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帮助转移“赃款” 9人获刑
- 2020年12月01日首犯获刑14年!平凉这起涉恶案件判了
- 2019年04月15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19名嫌犯被押解回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