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3月5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为了提高妇女儿童及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提升群众知法、懂法、用法能力,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甘肃省法院今天发布了“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0年,全省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58681件,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47241件,占到民事案件总数的29.8%。家事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抚养、妇女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赡养等一系列问题,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极端刑事案件,给社会治理带来严峻挑战。
此次案例评选,在综合考量案情的代表性、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力的基础上,从57个推荐案例中评选出8个典型案例,涵盖了家庭暴力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监护权变更、“离婚女”“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老年人赡养等诸多方面,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前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这一批案例不仅在类型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法律效果上具有指导性、示范性。
一、宋某诉刘某家庭暴力离婚案
宋某(女)与刘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矛盾多发,刘某经常打骂宋某及孩子。多次遭受家暴的宋某起诉离婚,刘某情绪激动,实施断指、喝农药等自残、自杀行为,公然扬言若是法院判离,一定让所有人不好过,大家同归于尽,胁迫宋某撤回离婚诉讼。宋某在刘某的软硬兼施下,同意撤诉,希望能够在以后的日子里和刘某一起共同努力,好好生活。两年后,二人婚姻生活仍然毫无转机,因孩子入学问题致矛盾彻底激化,宋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案件送达当日,刘某情绪失控,不满其他当事人看他一眼而追上前大打出手,后被警察制服事态得以暂时控制。
二、胡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胡某(女)与马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同年生育一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以来,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先后四次起诉离婚。法院审理中,马某在法院门口对胡某围追堵截、强行跟随,并口头威胁、恐吓,经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及释明法律规定仍不知悔改,其行为严重威胁到胡某的人身安全,对法院正常审理秩序带来冲击。
三、王某、赵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王某、赵某系小龙与小明的祖父母,由于小龙、小明的父母在外打工,长期由王某、赵某抚养两人。2016年,小龙、小明的父亲意外去世,小龙由其母亲李某直接抚养,小明继续跟随王某、赵某生活。后李某因琐事将小龙送至王某、赵某所在小区,在未打电话联系的情况下留下12岁的小龙独自离开,后小龙跟随王某、赵某生活,李某一直未履行对小龙、小明的监护责任。王某、赵某遂提出申请撤销李某对小龙、小明的监护人资格,并要求指定其二人为小龙、小明的监护人。经法院征询小龙、小明的意见,二人均表示愿意随祖父母一起生活。
四、葸某与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
葸某(女)与蒋某原系夫妻,后两人因感情不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由蒋某抚养,待葸某有能力时抚养一个,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作约定。此后,蒋某一直抚养两个孩子,每年的土地流转费也由蒋某领取。2020年,葸某开始抚养一个孩子,并要求蒋某给予其和孩子两口人承包土地流转费,但蒋某执意不肯,同时将土地农业补贴一并截留,葸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和孩子在蒋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金某与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金某是某村成员,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后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村委会通过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外嫁女”不能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土地补偿款。金某认为自己虽为“外嫁女”,但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在新居住地没有承包地,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委会以出嫁为由剥夺其成员资格,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份额。
六、高某诉杨某赡养纠纷案
1966年,高某(女)与杨某结婚,收养一子一女,高某自1973年抚养养子杨某一,1981年为杨某一娶妻成家。2015年3月,因家庭琐事,杨某将高某殴打致伤并离家出走。因高某伤势严重,其被娘家侄子接回家中疗养。后高某以年龄较大、体弱多病为由要求杨某一将其接回家中并履行赡养义务,杨某一以无力扶养拒绝,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后高某诉至法院。
七、张某诉胡某继承纠纷案
张某、石某系夫妻关系,养有一子石某一,石某于1989年去世。石某一与胡某再婚,未生育子女,后石某一因病去世,留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轿车等遗产。石某一生前作出遗嘱,除应属其妻子胡某之外的财产,全部由其姐姐石某二继承。现张某以胡某在石某一病情严重情况下未尽夫妻扶助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张某是石某一唯一合法继承人,胡某无权继承,并请求确认石某一的所有遗产均由张某继承。
八、关某诉朱某扶养费纠纷一案
关某(女)与朱某系再婚夫妻。关某丧偶后与继子发生纠纷,无法在一起生活。朱某亦系丧偶,但有儿有女,有固定收入,却老年孤独。同病相怜的二人结为夫妻,关某照顾朱某的生活起居,照看朱某的孙子,朱某支付一切生活开支,二人共同生活十余年。现二人年老多病,不能彼此照顾。2019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关某离家独自一人在外租房居住,因年老身患疾病需长期服药,无任何经济来源,朱某每月有退休金却对其不管不顾,诉请朱某每月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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