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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森林资源发展 我省拟建五级林长制

 2021/03/29/ 21:08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李杨 实习生付婷婷

  新甘肃客户端3月29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 实习生付婷婷)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二会议听取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明确,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五级林长制。各级林长是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

  另外,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自2006年颁布施行后从未作出修改,新修订的森林法对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及参与绿化形式等也作出了规定。因此,为进一步整合立法资源,保障法治统一,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省委常委会批准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全民义务植树”一章作为第四章,将该条例中仍然适用的政府及部门职责、全民义务植树尽责方式、“甘肃植树周”等主要内容纳入该章进行规定,同时拟将《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废止。

  我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自2012年颁布实施后一直未作修改,部分内容滞后,已不适应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为了保障法治统一,同时考虑到我省森林公园大多在森林内设立,相互重合交叉较多,其保护和管理均需依托森林保护管理进行。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省委常委会批准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森林公园管理”一章作为第六章,将我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中仍然适用的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经费保障和省级森林公园设立程序、审批条件和时限要求、规划编制和批准,以及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在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的责任义务等核心内容纳入该章进行规范,同时拟将《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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