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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6月1日施行

 2021/06/01/ 21:53 来源:新甘肃 记者 王虎

(资料图)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王虎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据悉,该条例是全国设区市首部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地方性法规。

  “陇南是劳务输出大市,目前全市共有农村留守儿童15000多名,部分留守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监护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留守儿童在亲情关爱和生活、教育、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陇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建平向记者介绍说。

  为此,通过立法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解决留守儿童成长阶段关爱和保护的盲点,显得十分必要和及时。

  《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其中,明确了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家庭尽责、依法监护,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民关爱,制度保障、标本兼治的原则;强调留守儿童依法享有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受教育等权利;动员全社会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对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和遭受侵害时实行报告机制、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加强校外居住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推动关爱保护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加强留守儿童的关爱和保护,需要各方面的通力配合。王建平说:“这个《条例》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对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在关爱保护留守儿童中的责任和职责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通过立法,就要把各个方面因素都调动起来,共同承担起关爱和保护留守儿童的责任。”

  例如,《条例》规定了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鼓励外出务工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所),或者配备儿童督导员,并定期进行走访,掌握留守儿童监护情况,避免出现监管缺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积极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除了规定一般性保护之外,《条例》还设专章对留守儿童的特殊关爱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如:学校、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工作人员,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者失踪、流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应当立即向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学校发现留守儿童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进行及时干预,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王建平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关爱保护留守儿童职责,《条例》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由当地村(居)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据了解,《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王建平表示,《条例》的施行将对加强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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