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法院提醒:莫把陷阱当“馅饼” 小心帮忙变“帮凶”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林某程、林某男、林某宁、邱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6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0年6月10日至11日,肃州区居民张某在玩手机过程中,看到他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些平台盈利截图。随后张某咨询对方,对方告诉张某,是根据大型外汇平台的系统漏洞来赚钱。之后张某按照对方要求,注册成为“皇玛金融”会员,并根据客服引导,充值5万元。张某跟着平台程序员操作几次后,账户余额变为27万余元,但后来因为操作失误,钱全部赔了。张某将情况告诉对方,对方让其再充值5万元,公司再为其配资5万元,并重新安排一个程序员带她。于是张某再次充值5万元,新安排的程序员经过操作后,张某发现平台账户从10万元变成97万余元。当张某要提现时,在线客服以缴纳个人所得税、认证金为由让张某向其转账,张某遂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139532元。张某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合计被骗人民币239532元。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明,2020年3月,林某程(QQ昵称“黑妹”)与境外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团伙人员(以下简称上家)“仔仔”(未抓获)建立非法联系,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帮助洗钱,非法获利。林某程以其建立的QQ群“黑妹集团”的网络犯罪团伙,大量收购个人和对公银行账户,通过“仔仔”与上家对接,将上家提供到其收购的银行账户内的赃款,经“操盘手”转账操控,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再经自动分配进入取款人“车手”所持的银行卡,由“车手”取现后层转上家。在此非法洗钱过程中,林某程向上家提供其收购持有的乌审旗公司、耀锦信息公司两个对公银行账户,用于接入赃款;林某男(QQ昵称“八公”“阿八”)接受林某程安排做“操盘手”,专门从事为其验证所使用存、取款的银行卡是否有效,并上下对接,通知资金数额及流向。2020年5月,林某宁(QQ昵称“等待”“中年人老宁”)、邱某(QQ昵称“蚂蚁”、微信昵称“蚂蚁的心脏”、Skype昵称“明啊”)将共同持有的泉州流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流韵公司)对公账户和自行办理的上海斌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斌数信息公司)对公账户,提供给林某程用于接入赃款,同时共同使用自行办理的上海帅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斌网络公司)、上海帅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斌电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和对公账户,在上海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支付)开通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聘人制作全聚得支付通道(以下简称全聚得通道),接入银行和东方支付接口,承接代付结算业务,充当以林某程为首的洗钱团伙的洗钱通道,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据查明,张某的239532元投资资金到账后,林某程指使林某男等“操盘手”,转入林某宁、邱某持有的泉州流韵公司、斌数信息公司两个对公账户。进入该账户的款项,均由林某宁全部转入帅斌网络公司、帅斌电子公司,对接进入东方电子支付公司,并从东方电子支付公司链接的全聚德通道流出,分转进入“车手”持有的个人银行账户,然后取款上交。
经调取银行账户明细查明,2020年6月期间,林某程持有的乌审旗公司、耀锦信息公司两个对公账户共计发生接入转账金额6112304元;林某宁、邱某持有的泉州流韵公司、斌数信息公司2个对公账户共计发生对接转账金额4841637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林某程、林某男、林某宁、邱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网络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4名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从前作出上述判决。
谢 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随着信息网络发展,犯罪模式也发生变化。近年来,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花样手段层出不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比如我们熟知的淘宝刷单,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等,还有为他人提供域名解析、提供支付结算、洗钱等活动,都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广大群众应该严格约束自己,在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谨防成为网络犯罪行为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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