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素保障政策
第九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省、市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综合开发成本价。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二)对十大生态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条 电价优惠政策
(一)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引进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有引领性、成长性,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材料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和高端制造业项目,大工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35元/千瓦时执行。
(二)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引进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纳入甘肃省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28元/千瓦时执行。
第十一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严格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严格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严格执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严格执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对省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使用全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不低于注册资金的10%)作为股权投资。
(二)落实省级专项贷款政策。由财政贴息设立鲜活农产品收储加工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运行制度,引导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对符合特色产业发展贷款工程政策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可由甘肃金控平凉融资担保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贷款担保支持,担保费率不超过1.5%。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附带的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实现产业化,经评审给予20—50万元转化扶持资金。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我市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项目,经评审给予10—30万元的研发扶持资金。
(二)对新引进省、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术人员,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甘和省级企业团队,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三)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落户限制,有落户意愿的全部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社保等公共服务政策。
(四)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省、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房屋租金减免,房租补贴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定发放。
(五)鼓励招商引资企业积极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吸纳16—24岁的失业青年、离校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开展就业见习,对吸纳企业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企业,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依托全省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项目,给予招商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匹配支企指标,省财政给予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一)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引进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二)对入住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由落地县(市、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套供水、排污、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三)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引进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或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按照单层和多层标准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50元、300元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四)鼓励支持平凉工业园区、静宁工业园区、华亭工业园区、泾川工业园区发展“飞地经济”,对“飞地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等指标纳入“飞出地”进行统计和管理。“飞地项目”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实施两地分成制。前5年税收由“飞出地”方全部留成;5年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税收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70%、“飞入地”方30%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入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30%、“飞入地”方70%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和“飞入地”方合作承担的,税收按合作双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协商分成;税收分成由“飞入地”方按年向“飞出地”方拨付。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奖补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创办的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市级平台给予补助20万元;市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
(二)招商引资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1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市级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给予2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1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补助。
四、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六条 按照“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对招商引资企业全部放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确保招商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七条 严格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招商引资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安全、文明、法治的权益保护环境。强化招商引资企业投诉受理和评议制度,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切实维护招商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领导包抓机制,建立健全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政务大厅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保姆式”“贴近式”“零距离”跟踪服务。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九条 由市招商引资团队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不来即享”的原则,对符合省、市政策支持的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主动对接服务,次年2月底兑现奖补政策。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政策遵照国家和省上的政策执行。原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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