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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甘肃省多部新规将于10月起正式施行

 2021/09/02/ 06:19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记者 王虎

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甘肃省多部新规将于10月起正式施行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王虎

  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旅游条例》《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等,以上法规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些法规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从河道管理、旅游安全、消防安全、就业保障等各方面,作出了更严格、更全面、更细化的规定。

  新修订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增加河湖长制条款

  为发挥河湖长制的重要作用,新修订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以及各级总河长、河湖长、河长制责任单位的职责,规定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并将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内容。

  该条例还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新修订的《甘肃省旅游条例》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新修订的《甘肃省旅游条例》增加了“旅游安全”专章,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旅游事故发生。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旅游经营者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落实;还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开展救援;景区要对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监测和控制,提高高峰时段应急处理能力;经营特种设备、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许可,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其运行安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对民宿和农家乐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涉及餐饮经营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条例》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安全工作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增加了农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村民自建房密集区域、木结构房屋密集村寨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消防维护、更新,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此外,针对电动车停放占用消防通道、楼梯间充电引发火灾等突出问题,该条例规定: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

  新修订的《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多向发力促进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发展之基。此次修订后的《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从政策支持、就业服务和管理、创业扶持、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对推动扩大就业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具有积极作用。

  在政策支持上,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条例补充完善了企业和相关人员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内容。

  在就业服务与管理上,规定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要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城镇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展就业服务。还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行为。

  在创业扶持方面,条例将“鼓励创业”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方针,明确提出高等院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城镇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除了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还能享受国家和我省的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在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对享受职业教育和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进行了规范,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等人员全部纳入补贴范围。为了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人社部门退出职业技能认定工作实际,明确提出人社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质量监督并提供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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