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10月8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 实习生赵婕)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甘肃省民政厅近日制定印发了《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适当拓展对象范围、优化办理流程、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强化监督检查,针对《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省民政厅进行了解读。
《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个人申请——要求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转交相关乡镇(街道)受理。主动发现——要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监测预警——将困难群众的发现与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相结合,发现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还规定了特殊户籍的处理方式——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县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地与常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户籍地与常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打破以往的限制,让低保申请更加灵活、更加便捷。
《实施细则》规定了家庭财产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家庭存款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同时,《实施细则》还明确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予以适当扣减;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同时规定,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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