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10月11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李杨)特困人员是生活最困难、最需要政府兜底保障的群体。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即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同时规定,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
同时,《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财产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银行存款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办法》还进一步优化了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程序,明确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在全面审核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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