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文洁)日前,我省出台《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办法》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其中,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办法》明确,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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