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11月19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甘肃省近日公布《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办法》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开展干扰查处、监测检测等无线电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非法占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破坏电磁环境、扰乱无线电波秩序的行为。经许可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监测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在实体经营场所或者网络销售平台标明主体编号或者所对应的二维码。不得销售未依照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当记载业余通联活动情况,并配合无线电管理执法人员进行检查。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利用业余无线电台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的联络任务。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的,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信息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日施行的《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以下无线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
(一)党政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二)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
(三)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四)防火、防汛、防震、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
(五)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
(六)气象部门基本业务系统与科研单位设置使用的天气雷达、气象探空雷达、风廓线雷达、气象卫星网络、气象通信网络等各类气象业务和科研电台;
(七)业余无线电台;
(八)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
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缴频率占用费,减缴幅度为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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