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买房时发现自己“被贷款” 当事人状告银行
法院判银行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每日甘肃网11月2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被人冒名在某银行办理贷款且逾期未还,天水市张家川县的田某某因此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出现了不良征信记录。为了给自己正名,田某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11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
田某某在买房办理按揭贷款时,被告知不能申请贷款,原因是他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不良征信记录,可田某某确定自己从来没有在银行办理过贷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经查,田某某名下有一笔于2014年由某银行发放的2万元农户贷款,实际用款人为蒋某某,该笔贷款自2016年起存在逾期情况。某银行负责人向田某某表示会督促实际用款人偿还贷款,但却未督促,致使田某某的个人征信一直处于逾期状态。
无奈之下,田某某将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起诉后,某银行承诺一定督促实际用款人还清借款及利息,并消除田某某的不良征信记录,田某某遂撤诉。但撤诉之后,某银行未兑现承诺。于是,田某某以某银行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再次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银行停止侵权、恢复其名誉,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田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征信系统出现不良记录,往往是个人或组织信用缺失造成的,故征信记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格评价的属性。如出现不良记录,必然会使个人或组织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产生名誉贬损的后果,冒名贷款逾期造成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侵犯了被冒名贷款人的名誉权。因此,依法改判某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为田某某报送删除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不良贷款记录的申请,并采取措施删除田某某在征信系统上的不良贷款记录。
办理案件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信用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尤其在今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后,为保护个人信用及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发现个人征信及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帮助。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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