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曹立萍
近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对《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于2021年11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有哪些关键措施?《条例》的实施对我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分别进行了解读。
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基础
“《条例》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省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省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仍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调整规范。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打造“诚信甘肃”发挥重要作用。
聚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难点问题
《条例》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68条。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运行机制,也是最管用、最有效、最为成熟的信用监管手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条例》主要内容时说。
该负责人介绍,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明确5项激励措施,包括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等;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对一般失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其中,对一般失信主体有6项惩戒措施,包括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等;对严重失信主体有6项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等。
同时,《条例》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政务诚信记录、政府守信践诺、政务诚信评价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问题是社会关注焦点。《条例》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设置了专章。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条例》规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等情况;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等。
强化部门协作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作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将认真履行职责,把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作用、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作用,加强《条例》学习宣传,努力形成全省上下认真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全面贯彻《条例》的良好局面。
同时,加快信用配套制度建设,积极协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政策措施,推动更多信用措施纳入行业、地方各领域专项法规,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体系。持续提高信用信息服务能力,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在便民惠企领域的创新应用,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参与感、触及感和获得感。
此外,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扎实做好“双公示”工作,持续做好特定领域信息归集,持续推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承诺信息等关键信用信息的归集。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更大力度提升“甘肃信易贷”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快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服务全省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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