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申立新,介绍《条例》和《办法》修订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特色等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发布会的还有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敬晓岗,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副处长杨旭东。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为不断适应新时期形势任务需要,健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消防救援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深化全民消防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消防工作,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进消防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我省对《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进行了修订。
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申立新先生,为我们介绍《条例》和《办法》修订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特色等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敬晓岗先生,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副处长杨旭东先生。
首先,请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申立新先生向大家介绍《条例》和《办法》修订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特色等有关情况。
申立新: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消防工作的关心支持!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条例》《办法》修订的有关情况。
《甘肃省消防条例》于2021年7月28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于2021年12月20日经十三届省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意义
原《条例》《办法》自施行以来,对于依法推动全省消防救援工作健康发展、维护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消防安全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条文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形势任务需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先后于2019年、2021年两次修订实施,也需要结合上位法对《条例》和《办法》进行修订。
鉴于此,去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分别将《条例》《办法》修订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省消防救援总队作为起草单位,积极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专业委员会以及省司法厅等部门,深入省内外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借鉴先进经验、体现甘肃特色、突出改革创新,共同完成了《条例》和《办法》的修订工作。
《条例》和《办法》的修订,既是适应国家大政方针和我省消防救援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政府机构职能调整和“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要求,更总结固化了近年来全省消防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将为全省消防救援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条例》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省消防法规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消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完善消防救援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放管服”和消防执法改革,健全社会化消防安全工作网络,进而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综合能力,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感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条例》共7章74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及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条例》在基本沿用原有结构体例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将原《条例》予以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依据上位法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增加了住建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多方参与管理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等内容,更为完善、更加明确地构建起了地方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二是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需要,调整、完善了火灾预防的有关规定。比如:结合省情,增加了农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再比如:为了更好与上位法衔接,增加了重大火灾隐患发现和处理的相关规定;为了提升消防监督执法质效,增加部门执法协作的有关规定。
三是结合火灾防控工作实际,明确、细化了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在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的基础上,明确了除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治安联防、保安等组织建立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同时,明确了消防救援站的监督检查职责。
四是补充设定了法律责任。对于上位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原则上不再重复,而是设定一个指引条款。对于创设以及沿用原《条例》,且上位法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上位法已有的部分规定,根据我省实际需要,进行了补充、细化。
下面,我再介绍一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共6章60条,包括总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与追究、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完善了体例结构。修订后的《办法》,在对地方政府部门共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规定的基础上,就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别进行了规定,充实了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是明晰和完善了责任主体。修订后的《办法》对总则的内容做了微调,将原《办法》中分散的,涉及政府、政府部门、单位等责任主体的条款,集中在总则部分体现,并在总则部分补充了社会共同义务,保持了与上位法的统一。
三是丰富了相关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其一,完善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明确要按照规定建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提供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其二,夯实了乡镇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特别是完善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火灾隐患突出场所(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群租房等)的职责履行。其三,增加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职责。这既是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也是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长期以来有效发挥作用的经验固化。其四,优化了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对于组建、重新组建后的部门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调整,涉及36个政府工作部门及燃气、供水、供电和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机构的消防安全职责。其五,完善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履行中,突出了科技支撑的作用。进一步厘清了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建筑物专有、共有部分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等经费的承担。补充了物业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物业企业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四是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补充规定了火灾责任倒查制度,并明确了火灾事故的调查权限、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制度;整合了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特别是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的责任做了规定;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指明了对应条款,压实了主体责任。
主持人:
感谢申总队长的介绍。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
记者:请问《条例》《办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规定,对消防执法有哪些新的要求?
敬晓岗:
在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消防执法方面,消防部门始终坚持“两个至上”,充分倾听民声民意,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简化许可程序。对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管理,落实即办即结工作要求,对于选择一般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全面实行容缺后补、邮寄送达等便利措施,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二是主动服务群众。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省政务服务网“一件事”专区管理,积极推进“一次办”信息系统建设,通过流程再造和信息共享,实现“我要开餐馆”等审批流程一网通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有效打通“办证办照”堵点问题。三是推行柔性执法。按照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工作要求,制定了《甘肃省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明确3类17种不予处罚的情形和5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情理法交融,彰显了执法的温度。同时,出台了《执法服务便民利民十二项措施》,在缩小消防许可范围、优化消防监管方式、强化单位帮扶指导、拓宽社会监督渠道等方面同步发力,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记者:我们从网上和新闻报道中,经常看到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引发的火灾事故,针对这类问题我们省有没有采取一些措施?
杨旭东:
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确实已经成为消防安全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这次我们在修订《甘肃省消防条例》的时候,在第四十条列出了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同时,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常态化深入居民楼院、住宅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隐患排查整治。近年来,共排查建筑1.5万栋,清理违规停放充电行为1.2万处,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抽检频次,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擅自更换大功率电池、改造内部线路等问题进行了整治。特别是去年10月《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先后督促业主自行整改问题1000余次,对200余名拒不整改违法行为的高层住宅业主,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5号令)进行了处罚,对300余家未落实制止和报告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提醒。此外,我们还制定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对充电场所建设选址、电气线路敷设、日常运维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积极推动各地将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作为惠民工程,结合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统筹推进落实。
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和《办法》,都对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那么具体应该怎么落实?
杨旭东:
据统计,我省住宅火灾占城市火灾起数的一半以上,且60%以上的消防举报投诉,如堵塞通道、占用消防车通道等火灾隐患,都与物业企业、业主、使用人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有关。因此,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和《办法》中,均对物业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规定。就具体落实而言:一是要加强宣传培训。利用小区内的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等平台,向住户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提示,提醒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引导小区业主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二是要加强日常巡查。对业主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在安全通道、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堆放杂物等行为,应当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并进行劝阻,对劝阻无效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三是要加强设施维护。对公共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保养,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功能比较复杂的自动消防设施,要委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四是要加强值班值守。按要求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齐微型消防站队员和装备,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及时修订完善小区灭火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小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第一时间响应并组织初期火灾扑救。
此外,我们总队正在会同省住建厅起草《甘肃省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计划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厘清业主、使用人、物业企业及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相关义务,更加长效地做好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记者:消防设施在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这次修订的《条例》和《办法》中,在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方面有哪些举措?
敬晓岗:
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是做好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一环。此次修订的《条例》和《办法》中,重点突出了3个方面:一是突出了日常管理。明确要求消防控制室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得少于二人,确保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同时,对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罚则,并与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二是突出了专业维保。考虑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性、专业性都比较强,所以要求社会单位委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同时,明确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够保质保量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三是突出了执法监督。在执行好《消防法》中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在《条例》中明确提出,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同时,对推进消防领域信用监管也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目的是通过行政处罚、临时查封、信用监管等行政手段,有力推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落实,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记者:《办法》在规定社会单位责任上,具体规定有哪些变化?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敬晓岗:
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是预防火灾事故、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的重中之重,我们历数省内外一些典型的火灾事故,往往都有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影子。因此,《办法》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作为重要一章,并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三个类别,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一般单位,规定了制定制度规程、配备设施器材、定期开展检查、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等9项工作职责。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一般单位的基础上,又增加了7项职责,主要涉及建立消防档案、每日防火巡查、运用先进技防物防措施、开展消防安全状况评估等内容。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对于火灾高危单位,规定就更加严格了,在一般单位和重点单位的基础上,又增加了5项职责,包括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建立专职队或微型站、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等内容。
主持人:
谢谢解答。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希望新闻媒体做好《条例》和《办法》的宣传报道,倡导全社会关心消防救援队伍、关注消防安全,为进一步提升消防救援队伍形象和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需要单独采访或者做深入报道的媒体朋友请会后联系采访,再次感谢今天的发布嘉宾,感谢到场的媒体朋友,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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