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将更惠民
每日甘肃网6月7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图书馆、文化馆将离您家越来越近,公共文化设施在节假日和寒暑假将适当延长开放时间……《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已于近日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将为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提供法律保障。
住宅区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予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选址和布局,形成覆盖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创建具有陇原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以及文明实践活动。鼓励和支持各地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俗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创建具有陇原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因地制宜提供数字文化服务、流动文化服务和联网服务,开发特色数字文化产品,提升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延时、错时开放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方面,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服务项目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人民警察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向社会安全有序开放。鼓励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文体设施向社会开放。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延时、错时开放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正常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条例》明确,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建设,实现总馆与分馆服务功能基本一致、文化资源互联共享。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农家书屋、职工书屋、文化活动室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场所成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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