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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实录(文+图)

 2022/08/26/ 10:34 来源:每日甘肃网

新闻发布会现场  

  8月26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地震局局长石玉成,介绍新修订的《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相关问题。出席发布会的还有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处长高晓明、省地震局公共服务处副处长郝臻。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新闻发言人刘晓文主持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有效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基础性工作。从年初开始,省地震局依据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积极、全面、准确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启动现行《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形成《条例(修订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正式公布。新修订的《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为使全社会对新修订的《条例》有进一步的了解,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地震局局长石玉成先生,为我们介绍新修订的《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处长高晓明先生、省地震局公共服务处副处长郝臻先生。

  首先,请石玉成先生介绍《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省地震局局长石玉成  

  石玉成:

  一、关于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安全、有效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施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强化重大工程抗震设防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等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2019年,国家修正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完善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机制。新形势下,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甘肃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求,并存在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亟需修订完善。

  二、关于条例修订情况

  今年2月,《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省地震局作为起草单位,全面落实“党管立法”主体责任,成立了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专班,制定了详细的修订工作计划。在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司法厅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高质量完成了修订任务,修订草案于7月29日通过了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正式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全面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国家总体安全观,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工作要求,充分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全面、准确地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深入研究衔接了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草案起草过程工作严谨、程序规范,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搜集了大量的参阅资料,多次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进行讨论,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原《条例》共24条,修订后分为八章29条,其中修改21条,新增8条,删除6条,主要修改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是充分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删除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是根据国家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新增了地震小区划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要求及主体责任,规范了评价单位的行为和评价结果的审定及应用。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并吸收了其他省份的立法经验,对安评范围以立法附件形式进行了明确。

  四是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和我省机构改革实际,规范了有关部门、单位的名称和立法语言表述;为使结构更加清晰,增设了章节名称。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甘肃省地震局将扎实开展《条例》的普法宣传,推动《条例》严格贯彻执行,依法履行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平台,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把《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纳入“八五”普法计划,作为普法宣传教育和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

  二是制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为相关事项的办理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三是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地震灾害风险的政治责任,加强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努力以高水平地震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

  感谢石局长的介绍。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

兰州晚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请问重大建设工程场地为什么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石玉成:

  我省是一个地震活动频发省份,全省80%以上的面积、14个市州及81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市处于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国内外历次地震的震害经验表明,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是减轻地震灾害最有效的手段。同一般性工程相比,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震时一旦发生严重破坏,将会产生灾难性后果。因此,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保证建设工程抗震安全、减少人员伤亡的一个重要环节,既可服务于工程科学选址,又可以为建设工程提供科学、准确、可靠、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从而达到有效降低地震灾害风险的目的,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主持人:

  感谢石局长的解答,有请下一位提问记者。

甘肃经济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在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处长高晓明

  高晓明: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74号),都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实施机构为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部门。目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已分别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纳入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省地震局已制定了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法、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查专家库,明确了受理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结果送达等办事指南,申请人可通过甘肃省政务中心地震局窗口或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申报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

  主持人:

  感谢高处长的解答,有请下一位提问记者。

中新社甘肃分社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其成果如何供园区共享使用?

省地震局公共服务处副处长郝臻

  郝臻: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园区产业规划布局和确定相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第十三条规定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并建立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库,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

  2019年,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省自然资源厅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的指导意见(试行)》也明确要求,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对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实施区域评估,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评估评价,区域内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

  综上所述,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由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成果库,免费供区内项目共享使用,从而节约建设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地震部门也会做好成果应用的指导服务,保障成果发挥最大效益。

  主持人:

  感谢郝处长的解答,有请下一位提问记者。

民主协商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条例》附件列举了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请问不在列表中项目如何进行抗震设防?

  高晓明:

  《条例》明确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单位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级地震部门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附件范围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给出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能力。

  主持人:

  感谢高处长的解答,再提一个问题。

中国甘肃网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请问在“放管服”改革的大环境下,地震部门如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郝臻:

  《条例》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

  因此,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是地震部门推进《条例》贯彻执行和依法履职的工作要求,地震部门将在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事流程的同时,通过备案审查、评价结果审定、地震行政执法检查等措施,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

  感谢郝处长的解答,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希望新闻媒体持续关注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加强对《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宣传普及,促进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到位。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今天的发布嘉宾,感谢各位媒体朋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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