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
未经寄收件人同意 不得变地址加费用
每日甘肃网9月23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梁峡林)9月22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的《甘肃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未经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不得改变投递地址,另外加收投递费用。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安全通行规定,自觉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送邮件、快件车辆提供便利服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寄递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其他快递企业进入。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快件包装、定时派送、投递方式等方面,为收件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提供的收件人地址、姓名(名称),或者约定的方式投递快件,未经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不得改变投递地址,不得通知由收件人自取或另外加收投递费用。经收件人同意,快递企业可以将快件放置在快递箱(柜)驿站、共同配送点等公共服务平台。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证件,对寄件人进行身份查验,登记身份信息,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和信息记录。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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