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2月16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王宇晨)自2022年10月以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并及时处理了一批案件。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震慑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市场监管局今天曝光公布了6起医疗美容领域的典型案例。
【嘉峪关市某美容美体中心违反使用医疗用语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9月2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嘉峪关市某美容美体中心经营的网店,非医疗机构使用“治疗前后”等医疗用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2022年12月22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500元的处罚决定。
【金川区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发布医疗违法广告案】
2022年5月26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群众举报称金川区某口腔专科门诊部经营的网店中地址为“http://dpur1.cn/T9uY1x1z”的广告宣传“恢复快”,构成了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行为。2022年6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金川区某口腔专科门诊部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2条团单广告,在“残根残冠不要怕 舒适拔除创口小 恢复快”团单的团购详情中含有“恢复快”一词,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12条团单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2022年11月15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3419.04元的处罚决定。
【某学院附属医院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且未经审查违法广告案】
2022年6月20日,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学院附属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院整形美容科入口处放置A型肉毒素展架2个,当事人确认该广告内容中含有A型肉毒素宣传内容。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2022年11月3日,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该医院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7000元的处罚决定。
【武威市凉州区某美容美体中心未经审查发布医疗美容违法广告案】
2022年9月8日,武威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依法对武威市凉州区某美容美体中心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中心门头上的LED屏上持续滚动播放“特大喜讯 尔曼国际美容公司特大七夕福利活动 当天优惠活动 398元全脸王牌无针逆龄线雕1次……丰嘟嘟唇……欢迎各位小姐姐前来变美”等内容的医疗美容广告,该中心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8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平凉市崆峒区某皮肤管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经群众举报,平凉市崆峒区某皮肤管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埋线双眼皮手术、玻尿酸注射、眼尾纹除皱针注射等医疗美容活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法行为。2023年1月11日,平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对该皮肤管理中心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680元和药品器械,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徽县某美妆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2年10月18日,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徽县江洛镇开展监督检查,对徽县某美妆店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中摆放的12种25盒化妆品已经超过限用日期,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场扣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1日,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罚款2500元的处罚决定。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
相关新闻
- 2023年02月03日甘肃“净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 2023年01月31日连获殊荣!甘肃一项目再次入选全国“对外传播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 2023年01月06日甘肃发布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 2023年01月06日甘肃省检察机关发布10大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