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兰州2月6日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金鑫)《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日前颁布施行。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该办法,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严肃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并为被诬告陷害人澄清正名。
《办法》围绕诬告陷害的行为认定、办理处置、澄清正名等作出详细规定。根据该办法,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伪造材料等方式,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恶意检举控告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均属于诬告陷害。
《办法》规定,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必要时可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并明确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认定诬告陷害的批准和备案程序。经调查属诬告陷害的,依据检举控告人身份、管理权限等有关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置,并明确应当从重处理的五种情形。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将及时通报曝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将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共同做好诬告陷害行为处置工作。
如何在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保障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的问题难以查实又无法明确排除的,不得启动诬告陷害行为调查程序;经调查,对不具有诬告陷害主观故意的检举控告人,可视情况进行提醒教育。
《办法》还规定,承办部门根据个案实际,对确属诬告陷害的,可以通过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本人发函说明、涉及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有关情况等方式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并做好被诬告陷害人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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