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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2020/07/08/ 05:41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第三章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十一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本省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本省的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市场公平竞争。

  制定、调整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考虑低收入群体利益,必要时可以采取价格补贴或者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

  第十四条 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五条 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做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

  (一)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按规定随价格附加收取的专用款项等定价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四章 服务价格

  第十七条 服务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依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办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收费专项账册,加强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四)对已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

  (五)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

  (六)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

  (七)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八)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

  (九)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者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

  (十)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者定期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并适时进行调整。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减免规定、执行期限、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收费单位不公示以上内容的,服务对象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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