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和信息平台,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使用信息平台对辖区内建筑市场进行综合监管,并及时上传更新数据。
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应当对全省所有的建筑工程项目及其参与各方和人员的建筑活动,按统一标准实施动态监管,形成各级监管的联动机制和全省闭合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体系。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各类企业、人员的建筑活动进行评价,对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记入不良记录,并在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记录其培训、就业、技术等级状况,作为其从业活动的职业经历及技术状况证明。
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技术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劳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前技术、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全省统一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评价、工程质量评价和施工企业技术进步评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下处罚:
(一)自行或者授意工程造价企业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编制造价成果文件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和安全生产培训,或者人员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故意拖延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的;
(五)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管理对象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8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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