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新闻发布厅  >  市州发布  >  平凉新闻发布

《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实录(文+图)

 2022/05/19/ 11:16 来源:平凉日报

  5月17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二级巡视员张君才介绍《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立法有关情况,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韩小林主持发布会,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王怀义、市司法局局长李晓彤一同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韩小林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平凉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在全市上下奋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快建设绿色开放兴业安宁幸福新平凉、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阶段,市上即将颁布实施《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这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推进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升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二级巡视员张君才先生,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王怀义先生,市司法局局长李晓彤先生,向大家介绍《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甘肃日报、甘肃经济日报、甘肃广播电视总台、平凉日报、平凉市广播电视台、平凉新闻网、平凉广电网、平凉市人民政府网站、平凉发布等省、市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的到来。

  下面,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二级巡视员张君才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二级巡视员 张君才

  发布人:

  非常感谢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朋友们对平凉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持续关注和大力支持。2015年11月平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市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地方立法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探索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有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大领域,先后制定出台了《平凉市地方立法条例》《平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平凉市物业管理条例》《平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平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经三次审议通过,正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二次审议,即将提交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

  《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是我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4部实体性法规,2021年11月10日由平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立法的有关情况。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持续健全完善保护机制,水源保护区内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但随着城乡建设推进,水源保护面临诸多挑战,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涉及多个行业部门,存在责任不具体、措施不系统、在实际操作中界限不够明晰等问题。因此,制定该《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力抓手,符合国家、省上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该《条例》是平凉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20年立法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周边市州地方性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重点从法律适用范围、权责划分、保护措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厘清了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不抵触,避免重复照搬;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平凉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29日和2021年9月2日分别对《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并面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建议。2021年11月1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为条款式结构,共三十八条,约五千五百余字。

  1.一般性规定部分(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概念、保护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宣传教育、公众参与机制。明确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突出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统一监管职责,规定了各相关主管部门的保护监管责任。

  2.具体职责和保护措施部分(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结合平凉水源地保护工作实际,规定了水源地设置、水源保护区设置及水质要求、饮用水水质要求及水源安全、保护区立标定界等条款。

  3.关于保护区禁止及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外省市的做法,细化了上位法规定,对水源准保护区、二级和一级的保护措施层层递进表述,更进一步延伸了保护措施。

  4.关于几项工作机制的规定(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应急管理、日常监管、行政执法、车辆管控、水源涵养林建设等,赋予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了相关工作措施。

  5.法律责任部分(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际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对照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执法主体和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执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再次感谢大家一如既往地关注立法、参与立法、宣传立法、支持立法,共同推动我市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法治平凉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主持人:

  感谢张主任的介绍。下面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请大家提问:

甘肃日报记者提问

  记者:与上位法相比较,《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具有哪些地方特点?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怀义

  王怀义:

  感谢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而饮用水更是直接关乎群众生命健康,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进一步强化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监管,市人大常委会将《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列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由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了前期调研论证,在认真研究上位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市在水源地保护的工作实际,几易其稿形成了《条例》初稿,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地方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条例》进一步厘清了市、县(市、区)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卫健、工信、农业农村、交通、应急、林草等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还明确了供水单位、新闻媒体、公民个人在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晰和健全,对于落实保护责任,形成共同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二是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发现包括《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限制性行为、禁止性行为有相关规定,但均未形成体系,内容不够细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常常因为具体行为活动性质界定不清形成争议。针对此问题,《条例》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涉及项目建设、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行为进行了整合分类细化,使得法律条款内容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三是好的工作方式得以延伸固化。近年来,我市围绕落实国务院“水十条”和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在“划”“立”“治”措施落实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管用的长效机制,如我们将水源地选址多部门沟通协商机制,水源地、出厂水、水龙头水质监(检)测和定期公开机制,二级保护区内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审批流程等一些工作中已经在执行的制度经过总结归纳形成了对应的法律条款,为更好地指导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条例》区别于上位法,更贴合地方实际的显著特点。

甘肃经济日报记者提问

  记者:作为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统一监管部门,我市的工作现状如何,下一步如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

  王怀义:

  全市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85处,其中地级水源地4个,县级水源地10个,乡镇级水源地71个。近年来,围绕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划、立、治”要求,完成了85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并对其中的41处“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了矢量边界信息制作校核,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区边界范围。“十三五”以来,累计投资1.46亿元,按照“一网一桩三牌”的标准,实施了8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排查整治环境问题33个,消除了水源地环境污染隐患,水源地管理日趋规范,水质持续稳定达标,保护水平不断提升。

  关于《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统一监管部门,我们将立足工作实际,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具体工作。一是及时研究部署,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培训。我们将以此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及时研究制定《条例》宣传贯彻的实施方案,对《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将《条例》宣传作为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六五环境日等节日主题活动的重要内容,丰富宣传活动载体,广泛开展《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宣传普及活动,对《条例》内容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的广泛宣传,有效提升《条例》的社会知晓率,在全市各界营造人人参与人人保护的浓厚氛围。同时通过集体学习、专题宣讲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依据条例进一步规范今后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行动自觉。二是对照《条例》要求,持续推进水源地保护措施落实。对照《条例》和国家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持续推进新建水源地、供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论证审批工作,加强水源地标识标志、隔离防护和应急设施的管理维护,做到标志牌设置合理规范,应急设施维护及时,真正发挥提醒警示和应急防范作用。结合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对照《条例》中关于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内容,扎实开展水源地问题排查整治“回头看”,对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彻底或发生反弹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梳理,形成整改任务清单,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于一些水源保护设施建设短板,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通过项目实施有效解决。对发现水源保护区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查处,形成有力震慑,着力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隐患。三是突出执法监督,健全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体系。我们将积极探索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督查、执法“双驱动”的监督机制,常态化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督查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或公众举报的饮用水水源地各类生态环保违法行为。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清单销号整改制度,加大整改力度,及时清理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持续加强饮用水水质全过程监管,对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开展定期监测(检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水质监管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制度化。同时积极推进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为水源地保护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

平凉日报记者提问

  记者:在《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实施阶段,市司法局如何从职能出发,抓好法制宣传,扩大社会知晓面?

市司法局局长 李晓彤

  李晓彤:

  感谢大家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畜牧兽医局等相关单位参与了前期调研、起草、论证、征求意见等各环节工作。

  人大常委会立法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是对政府生态环境工作的有力鞭策。《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

  一要全盘做好普法规划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3659”发展思路,将该《条例》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列入2022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学习宣传。

  二要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制度,强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压紧压实普法责任链条,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三要全程聚焦“关键少数”发力。将《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列入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列入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列入机关党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聚焦“关键少数”,确保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

  四要全面强化宣传教育覆盖。有效利用“12·4”等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及特殊节点宣传地方性法规。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落实媒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开展线上线下同步普法。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普法活动的良好氛围,切实推动《条例》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宗教场所、进市场(门店),扩大《条例》宣传面。

平凉市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

  记者: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请问:如何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得到准确规范的落实。

  李晓彤:

  推动法规施行是立法工作的“后半篇文章”。《条例》为确保我市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各项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中来。要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条例》落到实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一要严格依法落实法定职责。《条例》既规定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也明确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等执法等部门的执法责任。相关执法责任部门要根据《条例》中确立的职责,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带头严格执法,对法定的职责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坚决克服懒政、怠政现象。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和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按照全市行政执法能力三年提升行动相关工作要求,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二要完善贯彻落实配套制度。制定贯彻实施方案、细化完善考核标准,将贯彻实施情况作为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考核权重、落实考核评价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结果运用,倒逼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自觉落实“三项制度”,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三要强化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常态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围绕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问题,持续开展生态环境治理、水源地保护等跨部门联合执法专项监督活动,着力解决“事实认定不充分、法律适用不准确、执法程序不严谨、文书制作不规范”问题,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体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问答环节就到这里。各位记者朋友如果还有其他感兴趣的问题,会后可以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联系,为大家提供更多内容。希望媒体记者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地宣传推介平凉,推动平凉早日实现天更蓝、地更净、山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清新、城乡更美丽的奋斗目标。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