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参保职工快看好消息!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了
每日甘肃网10月25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欧阳海杰)记者日前获悉,省医保局下发《关于做好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有关事宜的通知》,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并符合依申请救助家庭财产条件的,可享受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
《通知》指出,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医保、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总和。
救助待遇分为医疗救助待遇和二次救助待遇。
《通知》指出,参保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患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申请地要求提供参保信息、医疗费用等材料,经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地医保部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待遇
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符合救助费用范围的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公务员补助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与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中规定的30种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保持一致)。
二次救助待遇
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基本医保、公务员补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符合救助费用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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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月起将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
每日甘肃网10月25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欧阳海杰)记者获悉,甘肃省医疗保障局近日下发《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办法(暂行)》,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遴选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动态调整,有效期2年。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纳入甘肃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以定期集中受理审定的方式产生,拟申请制剂应当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文号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备案号,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具有治疗作用且临床应用1年及以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动态维护成功,取得医疗机构制剂国家统一代码。
《办法》明确,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制剂有: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避孕等作用的制剂;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制成的单味药制剂;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法律规范或政策规定的制剂。
而对于有质量问题或使用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制剂;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公示证明文件的制剂;未取得国家统一医保制剂代码的制剂;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制剂,经专家评审后,将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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