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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攻略!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网报今日开通!

 2023/03/01/ 18:18 来源:甘肃税务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为切实帮助您“足不出户”轻松便捷做好相关工作,尽享税收政策红利,提高税法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我们结合政策调整和申报表修订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报功能进行了全面优化和升级,并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内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对象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补(退)税额,依法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三)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税款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甘肃省内跨市州、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规定及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二)更正申报及注意事项

  在法定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在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也可以依法进行更正申报,但涉及补缴税款的,除依法办理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外,将自法定汇算清缴期截止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四、汇算清缴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必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直接填报电子表单即可。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二)年度财务报表(查账征收纳税人必报)。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直接上传电子数据即可。

  (三)税收优惠资料(留存备查为主)。

  1.享受最新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实行清单管理的,根据清单直接申报享受政策即可。

  2.享受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对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向税务机关提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3.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原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后续管理要求”栏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4.除上述第1条、第2条,第3条所列优惠事项外,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栏目中列示的清单或新出台(调整)政策的规定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留存备查资料从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留存备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五)税前扣除凭证及资料(留存备查)。最迟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取得2022年度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依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应当留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六)发生政策性搬迁的,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七)发生企业重组业务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相关资料。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八)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并留存相关资料。

  (九)发生资产(股权)划转并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十)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并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十二)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十三)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十四)其他未尽事项参见具体文件。

  五、申报表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表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及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中央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二)申报表单选择注意事项

  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选择确认需要填报的附表,并完成填报。

  2.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3.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同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六、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途径及帮助通道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业务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登录网址为: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

  如果您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相关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沟通解决;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请拨打0931-8112366咨询解决。同时,建议您关注甘肃税务门户网站及“甘肃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七、关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今年我们将继续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的居民企业(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风险提示服务基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并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申报疑似风险点进行提示,旨在帮助纳税人降低申报风险。您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提交申报前点击“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按钮,即可获取相关风险提示信息。

  如您核实后确认提示信息确属风险或差错的,请对填报事项及数据进行更正后提交申报;如核实后确认不属于风险或差错的,请忽略该提示信息。不论您是否修改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均不影响您的正常申报。

  如您需要使用该服务,请务必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本企业2022年度财务报表。

  八、汇算清缴补(退)税款处理

  (一)应补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除依法申请办理了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形外,应依法在2023年5月31日前缴纳入库。

  (二)应退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根据系统提示选择“申请退税”,即可启动快捷退税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为帮助您及时收到退税“红包”,请在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根据电子税务局提示对多缴税款选择“申请退税”。

  对金额10000元以下的小额多缴税款,继续推行系统审核、快速到账的“自动退税”服务,欢迎您体验。

  九、政策调整情况

  2022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方便您查阅,我们整理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汇编(电子版)》,请登录以下网址获取:http://gansu.chinatax.gov.cn/col/col9856/index.html

  十、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2022年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共涉及5张表单的样式和填报说明以及1张表单的填报说明。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规定,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由于《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修订后的合计行次发生变化,为确保上下级附表之间对应关系准确,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7行“(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各列填报说明进行了调整。

  十一、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对申报数据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进一步优化申报服务,降低申报差错,今年我们继续对部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利润总额计算”栏目相关数据推行“预填”服务,并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与年度《利润表》中相关项目金额进行校验。请您务必注意核对年度《利润表》数据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在纳税人完成纳税年度预缴申报后才能进行。如果纳税人存在缺漏纳税年度预缴申报的,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请务必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完善相关登记、报告信息。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未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建议您按照新阶段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依法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有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事项,请提前做好预约,我们将分批错峰办理。办理时请您佩戴口罩,做好自我防护,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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