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8月1日起施行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了法律保障
每日甘肃网6月1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梁峡林)5月31日闭幕的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有了法律保障。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
甘肃红色资源点多面广,实践中还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资金投入不足、资源底数不清、认定标准不统一、教育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此次通过的《条例》共6章43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因灭失、损毁等原因致使价值丧失、降低的,由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提出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调整;对新发现的红色资源,按照规定及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并予公布。
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由省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文物、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部门提出,经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同意,报省政府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将被追责
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遗址、遗迹和红色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红色旅游资源开发,培育红色旅游景区,打造红色旅游线路。
《条例》强调,违反条例第39条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资源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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