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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 | 《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3/09/13/ 19:10 来源:酒泉发布

  9月13日,酒泉市政府新闻办召开《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于锐华,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张升元,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于永金共同为大家介绍《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新闻发布会现场
酒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刘金香主持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

  酒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刘金香

  发布人

  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于锐华

  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 张升元

  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于永金

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于锐华

  于锐华:

  一、条例制定的重要性

  近年来,电动车因其经济耐用、出行快捷、停放方便等特点成为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和运输的重要交通工具。经初步统计,目前酒泉市电动车保有量达42万余辆,基本达到户均1辆。在满足群众日常出行的同时,由于监管不严、执法滞后等原因,一些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部分车辆安全性能不高,成为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消防安全的重要隐患。由于一些骑乘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逐年上升,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通过制定电动车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车管理责任、措施、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做到有法可依,对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过程,是广泛听取民声、反映民心、彰显民意的过程,是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

  一是突出特色,坚持让立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今年以来,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立法为民、立法靠民,立法前问需于民,注重听取民意,多次调研,科学谋划,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的电动车管理列为2023年立法制定项目,确保立法项目反映民心、彰显民意。2023年1月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进行初次审议。初次审议前,市人大常委会及早与条例起草单位——市公安局面对面座谈交流,就条例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框架、内容等进行深入探讨,明确完成时限,提出具体要求,为初审打好基础。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春节后,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立即带队深入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全面了解各方意见,精准查找问题不足。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监司工委、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及时跟进,全方位参与立法全过程,协同高效完成立法工作。

  二是拓宽渠道,坚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始终。从制定立法计划到条例草案起草,从开展立法调研到论证修改完善,从条例三次审议到提请报批通过,《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在出台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三次审议中,充分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专门征询人大代表建议,广泛听取民意、汇聚民智,召开专家论证会,积极吸纳立法顾问、专家学者智慧,深入立法联系点,主动征求基层群众意见建议,借助报刊、网站、微信等多种媒介平台听取社会各界声音,多渠道征集意见建议40余条。通过多措并举,积极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使立法更接“地气”。

  三是健全机制,坚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永恒主题。在《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人大主导、多方联动、全程参与、一体推进”工作格局,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永恒主题,既有理有据符合实际,又突出特色操作性强。积极探索“问题清单”工作法,围绕目前急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四个重点方向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责任部门、基层一线、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通过对问题的整合拆分、分析研判,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问题解决的方案,为高质量推进条例审议、修改完善、审查批准奠定了扎实基础。

  7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审议《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时认为,条例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电动车管理这一热点问题,制定出台条例,选题很准,切中要害,对规范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全面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时认为,酒泉市针对电动车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焦点问题,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电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等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条例为我省电动车管理工作积累了立法经验,立法目的明确,制定程序合法,所规范调整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于2023年7月27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由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2023年8月14日,酒泉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 张升元

  张升元:

  《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条。分为总则、车辆管理、登记管理、道路通行、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十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对象、工作机制、教育宣传、管理责任等做了规定,规范了电动车的界定,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企业的管理责任。第二章车辆管理共五条,对生产销售、禁止拼装改装、回收报废等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电动车销售、回收的相关责任。第三章登记管理共八条,对电动车登记条件、过渡期管理、号牌使用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过渡期管理的时限以及不符合登记条例车辆的管理。第四章道路通行共十三条,规定了电动车在道路通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和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第五章消防安全共六条,对电动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以及安全要求进行了规范。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六条,主要对电动车道路通行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了明确。第七章附则共两条,主要对电动车的车辆类型确认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记者问答

甘肃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现在市场上的电动车种类较多,对于哪些属于被管理对象,条例是如何规范的?

  张升元:

  条例注重从立法层面明确管理对象。“管什么”是此次电动车管理立法的重头戏,只有明确了管理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条例规范管理作用。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围绕“管什么”,多次展开讨论,范围过小达不到立法效果,范围过大又会与其他现行法规重复,如何做到既涵盖全面不产生歧义,又通俗易懂方便群众理解,起草小组在广泛调研详细掌握全市各类电动车数据的基础上,明确了电动车是什么,条例应该管什么,确定了电动车的定义以及属性,为条例有效实施打牢了基础。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和电动普通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电动四轮低速汽车。本条例所称电动车中,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电动四轮低速汽车属于机动车。

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电动车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在破解管理难题上条例有哪些规定?

  于锐华:

  条例注重从制度层面破解管理难题。电动车管理涵盖生产、销售、登记、通行、消防等多个环节,涉及部门多、管理链条长、协调难度大,综合管理的质效发挥不够。目前电动车管理压力主要集中在路面执法,因此,条例注重从制度层面破解管理难题,不仅明确了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各自管理责任,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还规范了从事租赁、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上的责任,明确相关企业应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所属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甘肃法治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市面上售卖的电动车车型多样,种类繁多,在加强这方面管理上条例有什么特点?

  张升元:

  条例坚持关口前移,强调加强源头管控。条例明确规定了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从源头上杜绝了不合格电动车“带病”上路。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销售者的告知义务,规定销售者应当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购买者承诺所售电动车为合格产品,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发票,告知所销售电动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为了防止有些商户和个人私自对电动车进行改装、加装、拼装,条例明确规定了5种禁止行为,包括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改装、拆除限速装置,加装、改装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以及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设备等情形,确保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安全有保障。

酒泉市融媒体中心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条例在电动车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于永金

  于永金:

  条例坚持安全为要,突出道路交通行为规范和消防安全隐患防范。在道路通行方面,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驾驶其他电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同时,条例对限速行驶、行人避让、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载人载物、车辆停放、事故处置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回应群众呼声,为规范电动车道路通行行为设置了高线,画出了底线,用法治力量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线”。为减少意外出现时当事人的损失,条例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等保险,鼓励保险企业为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

  在消防安全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拉电线进行充电,禁止电动车在在走道等公共部位以及安全出口随意停放。明确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对已建成的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完善相关设施,并对物业服务人和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

肃州区融媒体中心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条例在处罚上如何坚持刚柔并济?

  于永金:

  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为更好规范管理行为,减少社会矛盾,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人员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同时,条例注重技术应用,明确提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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