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信用卡资金出借 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每日甘肃网4月1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为帮朋友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李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套现后,将现金借给朋友,谁知借款期满,朋友未偿还清本金,也未给付利息。于是,李某打官司讨要本金和利息,法院认定因出借的资金违法,借款协议无效。4月12日,西固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始末。
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2年向好友李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由双方共同认识的另一位朋友张某为该笔借款担保。协议签订当天,李某将6万元现金出借给王某。借期满后,王某仅偿还了5000元,尚欠5.5万元本金和利息未还,李某屡次讨要未果,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保证人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对借款6万元及先行偿还5000元的事实认可,不予否认,保证人张某也认可协议上保证人的签字,但即便这样,原告李某却未能要回利息。为什么?
原来,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李某出借给被告王某的6万元并非其个人所有资金,而是李某从其名下一张信用卡中贷款取得,换言之,李某是将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借给王某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一项就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办案法官据此认为,双方的借贷行为无效,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也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虽然无效民事行为无法律约束力,但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王某应向原告返还剩余的5.5万元。由于还款协议无效,其中关于利息和担保的约定亦为无效,李某无权要求王某支付利息,也无权要求张某对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出借资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不具有套现进行转贷的功能。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西固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返还5.5万元,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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