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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24/07/31/ 08:50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赵万山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每日甘肃网7月31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穿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携带和使用执法装备。

  《条例》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设卡检查、罚款;(二)滥用自由裁量权;(三)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四)其他违法执法行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条例》提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公安、应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案情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行政执法联动联合协作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非法超限运输、非法营运治理等领域推行联合执法,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执法人员的方式,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其他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尽职免责。

  《条例》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失职行为向上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监察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收到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国家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反馈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人。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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