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甘肃播报  >  社会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9月1日起实施

 2024/08/02/ 08:25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葛强

依法管理快递、外卖等用车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信用平台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9月1日起实施

  经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历经4年反复研究、商讨、修改后,我市出台的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依法管理新兴行业用车和电动自行车

  记者了解到,《若干规定》完善了对快递、电动自行车等新兴业态和交通工具的管理体系,强化了对未列入公告车辆的管控,对从事物流、配送、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出了具体要求。随着共享自行车的迅速普及,以及物流、配送、快递、外卖等新兴业态的兴起,给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电动车管理执法依据不够充分,难以有效管理。《若干规定》的出台,从源头上对超标车辆进行管控的同时,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纳入管理,明确了具体的管理措施。

  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纳入信用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干规定》明确,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其中包括,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有偿代替他人记分、接受他人代替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或者以谋利为目的组织、介绍他人实施代替记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将被追责

  《若干规定》明确,禁止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含电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可扣留

  在电动自行车方面,依据《若干规定》,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不得逆向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行人和乘车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车、旱冰鞋、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在车行道上兜售、发送物品。

  这些区域不得设置共享单车电子围栏

  依据《若干规定》,不得在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两侧10米范围内和宽度不足2米、不能满足共享自行车停放的人行道;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五50米以内;大专院校、医院、居民小区、广场、步行街以内;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和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公交站点、地铁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公交场站、火车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枢纽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区域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点或者电子围栏。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葛强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每日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