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撞倒当天没事 一年后索要大笔赔偿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每日甘肃网8月3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发生交通事故一年后,伤者找到驾驶员,声称自己有可能致残,要求大额赔偿,并将驾驶员告上法庭。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近日公布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伤者诉求。
2022年7月9日,王某驾驶车辆在西固区某路段行驶时,将同方向步行的李某剐倒在地。医院对李某受伤的右肘关节、右膝关节进行了检查,诊疗意见为:1、请胸外科、骨科会诊后对症处理;2、注意休息,不适随诊,门诊复查。王某当天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将电话留给李某,承诺其感到不适时,可随时陪他去医院复查。转眼到了2023年6月,李某突然致电王某,称他的伤情“已经达到可能构成伤残的程度”,并要求王某再次支付一笔医疗费用。由于此时距事故发生已近一年,王某不肯认账,于是李某将王某以及王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西固法院。
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在2022年9月9日,也就是交通事故发生两个月后又自行前往另外一家医院检查,住院治疗了62天;2023年2月,他再次住院治疗155天,其间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累计超过10万元。
法官认为,判断第二次诊疗结果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处理本案的“症结”所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事发当天即在被告王某的陪同下就医,医院既未对李某施行进一步治疗,也未建议其住院治疗,足以证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受损伤轻微。但两个月后,原告李某自行前往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时,其所称的损伤却严重至“可能构成残疾”的程度,此种结果显然与前一家医院的首诊结果大相径庭。由于该结果发生于案涉交通事故之后两个月,且被告也否认原告所称的损伤系由案涉交通事故所致。在此情形下,原告李某负有举证证明其所称的损伤与案涉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关联性的义务。但庭审中,原告李某始终没能就此提出证据,按照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西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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