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司法为民 回应社会关切群众期盼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发布2014至2024年度十大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日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向社会发布2014至2024年度保险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作为兰铁法院十年保险纠纷审理的典型,代表性强、覆盖面广,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案例关注社会民生、聚焦行业短板,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具有很好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案例一:张某某等人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0年5月,张某某等人经某村民委员会组织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了蔬菜和中药材收入损失保险。当年8月,张某某等人种植的农作物因病虫害、旱灾原因,导致全部绝收。张某某等人诉请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400余万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款项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为更好地了解案件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前往种植户田间进行实地查看,发现农户实际损失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存在差异。案件开庭审理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地沟通交流,释法析理,最终弥合分歧,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通过案件的调解,确保涉农保险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激发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农户的保险意识,让农户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熟知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的基本流程和步骤,提高农户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增强农户法治意识和保险意识,促使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核损机制,强化农业保险服务功能,从源头上做好农业保险的精准承保、精准理赔工作。
案例二:柴某某、周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周某系柴某某之母,周某作为投保人于2017年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柴某某,周某为柴某某共投保5份保险,其中包括案涉重大疾病险。2022年2月,经医院确诊柴某某患有肝豆状核变性(一种重疾名称)。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柴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某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柴某某保险金40万元。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了保险金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该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彰显了司法的指引作用。在案涉保险条款没有随医疗检测手段进步而及时跟进的滞后情况下,法院遵循公平原则,并结合审判实践及医学理论,及时辨明案涉保险事故是否符合理赔条件,在人身重疾保险类案件中具有普遍性及典型性。该案在维护商事活动契约精神的同时,及时防范、化解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风险隐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韩某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3年10月25日,韩某之子俞某作为投保人为71岁的韩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单证通用)》。2024年2月18日韩某在家不慎摔伤导致腰部疼痛不适,住院治理15天。后韩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导致摔伤,意外摔倒与后续治疗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承保范围之内,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多因一果”现象较为常见,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其中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非承保风险的,容易产生理赔争议,兰铁法院树牢正确裁判理念,通过近因原则判断本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个人体质状况(老年人基础疾病)加重损害发生,保险人不能以此减轻保险责任或拒绝理赔,案件的审理有效回应老年人的健康期待。
案例四:杨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杨某某系某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2018年1月,杨某通过杨某某向该保险公司投保理财保险,并交纳保险理财本金100万元,后杨某某将该笔保险理财本金挪作他用。2020年8月,杨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遂杨某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其保险理财本金。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在追究杨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影响杨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返还杨某保险理财本金100万元。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保险代理人表见代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人不能以保险代理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免除自身赔偿责任。此案的审理不仅有效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了老百姓的诉讼期待,也倒逼保险行业完善内部规范,加强保险代理人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强化责任意识,为营造良好投保环境展现了应有的担当。
案例五:某保险公司诉王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3年初,王某通过某金融APP申请借款时,选择了投保某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借款发放后,王某仅偿还部分款项,保险人依约向某银行支付保险理赔款。某银行出具《保险理赔确认书》,保险人向王某主张保险理赔款、逾期保费、违约金未果,遂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某金融APP申请借款时,为成功获取贷款选择申请投保增信。结合保险人提交的在投保过程中形成的回访录音录像,足以认定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知晓合同权利义务的事实,故对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随着信息化发展,投保方式从“线下”转为“线上”,新的投保模式也引发针对保险条款的交付、电子合同效力、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方式等相关争议。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网络投保“可回溯管理”规定,“双录视频”成为保险人合法合规经营、规范授信审查的有效证明。投保人要理性投保,充分权衡是否投保保证保险增信,审慎签字,关注免责条款,注重契约精神,诚信履行合同。
案例六:何某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9年11月,某建设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4月,何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何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系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兰铁法院立足建筑团体意外险公众责任产品属性,认定未与投保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此案的审理是保险利益原则在建筑施工分包场景中的充分运用,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七:郭某某等人诉某财产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年2月15日,被保险人郭某某(美团外卖骑手)在给客户配送物品途中从楼梯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某为美团众包配送员,投保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郭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保险理赔事宜均未果,遂诉至法院。
该案中,法官通过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调取某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及公共安全视频,证明被保险人郭某某在送外卖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事实,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郭某某家属各项损失64万余元。
【典型意义】新就业形态是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工作模式,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兰铁法院以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司法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通过签发调查令调取关键证据,从而保障新就业形态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案例八:刘某甲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7年6月,刘某乙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儿子刘某甲。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2019年5月,刘某乙身故。经鉴定,电子投保确认单、身份证复印件中被保险人处“刘某甲”的签名非刘某甲本人所写。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乙在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该合同时,未征得成年子女刘某甲的同意及认可保险金额,刘某甲亦未在投保确认单上签字,故判决保险合同无效,返还保险费。
【典型意义】实践中,部分投保人、受益人保险理念、风险意识欠缺,认为“只要买了保险什么都能赔”。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需具有保险利益,父母为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仍需经成年子女同意。此案对于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投保理念,引导保险人尽到审慎审核义务,意义重大。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亦应根据法律强制性规定,强化审慎核保义务,进一步推动诚信拓展保险业务,从而切实发挥人身保险合同民生保障的作用,促进人身保险市场的良好运行。
案例九:余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余某某的丈夫魏某某于2013年从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魏某某,受益人均为余某某,且魏某某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缴费义务。2021年3月,魏某某因醉驾溺亡。余某某提出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五份保险合同条款均明确约定了醉驾属于免责情形,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发生醉驾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某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字体加黑加粗,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应予适用。故法院判决驳回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被保险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醉酒驾驶发生意外事故,引发理赔争议,兰铁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加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考虑到醉驾行为对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损害,以及普通公众的朴素认知,判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给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案例十: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司法确认)案
2017年5月,王某为其4岁的孩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人身保险。2018年春节期间,被保险人因患病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但未对被保险人死因进行确定。后王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双方产生争议。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双方申请兰州市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办公室对此次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王某与某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提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经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当日,发出了兰铁法院首份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该案是兰铁法院利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化解保险纠纷,并通过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首次尝试。首份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的发出,标志着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正式引入司法确认制度,切实解决了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打通了保险纠纷化解的“最后一公里”,为用好诉调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具有“兰铁经验”的实践样本。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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