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每日甘肃网12月27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原告主张是借款,被告却说是菜钱,更离奇的是转账者本人已死亡。近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马某于2024年初因病去世,妻子张某在整理马某遗物时,发现马某生前曾多次通过微信向好友李某转账,金额共计2000余元。张某曾从马某口中得知李某经济比较困难,故认定这些转账是马某给李某的“借款”,于是要求李某清偿,但李某予以否认,张某遂向西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受理案件后,被告李某出庭应诉,称自己在西固某菜市场售卖猪肉、鸡蛋和蔬菜,马某生前经常光顾,所有的转账均是马某买菜的消费开支。但原告张某对李某的解释不予认可,指出马某与李某的资金往来中有几笔超过500元的大额转账,且转账数额均为整数,明显与一般家庭的正常买菜开支不符。被告李某称,他和马某是多年好友,双方从未计较过钱款,马某经常等每月发工资后才将之前几次买肉的钱一并支付,他也会主动免除零头只收取整数,这才出现了几笔大额转账。
转账的一方已经死亡,接受转账的一方虽然给出了相对合理的解释,但又没有证据证明。究竟能否认定二人之间的转账是原告所说的“借款”呢?办案法官认为,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发生借款事实是构成民间借贷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虽然马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多笔转账事实,但不足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按照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应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若不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官按照举证责任规定,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时间和金额以及被告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马某与被告李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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