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醒
借名贷款有风险 借贷签字须谨慎
每日甘肃网11月1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11月1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秦安县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此提醒广大群众:借名贷款有风险,借贷签字须谨慎。
董某在经营包装厂过程中资金不足,遂找到刘某,让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给包装厂使用。随后,刘某、郑某(刘某妻子)作为共同借款人、该包装厂作为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申请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到期后,刘某夫妻和实际用款人董某均无能力偿还贷款,构成违约,银行遂将刘某、郑某及包装厂诉至法院。秦安县法院依法判令,刘某、郑某在10日内向银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装厂对案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表示,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一旦在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要承担作为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的责任。刘某与郑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有权向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人主张权利,刘某与郑某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包装厂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旦实际用款人不能偿还债务甚至卷款“跑路”,名义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承担清偿义务。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易替他人顶名贷款,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就要依法履行借款合同的约定。在代替他人借款或担保签字之前,要多考虑法律后果,也要考虑对方的信誉、有没有偿还能力。此外,名义借款人要注意保存自己和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凭证,保障承担还款责任后的追偿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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