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注销 劳动者向谁维权
法官提醒:一旦发现 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我们都知道,“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可当被告为公司时,如果被告在诉讼中被注销,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应由谁来承担?原告又该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就遇到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3年2月,张某、王某经招聘入职某公司,工作一年半后离职。二人在职期间,公司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8月,张某、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解除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并为他们出具离职证明。同年10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张某、王某的部分请求,二人不服仲裁结果,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向被告公司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但始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当法官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实地前往查看时,发现这家公司早已人去楼空。经查,被告公司已于原告起诉后不久,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登记注销,而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钱某在电话中直接表示:“公司都不在了,我还哪里是什么‘法定代表人’,他们凭什么找我要钱?”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钱某的态度虽然蛮横,但他的话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诉讼主体,如果诉讼中当公司被注销后,其法人资格也随即丧失,当然也就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出庭应诉,此时诉讼应该如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亦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办案法官查询被告公司的注册信息发现,钱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公司在被注销之前,没有依法进行清算,故根据法律规定,钱某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继续参与此案诉讼,并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钱某承诺分别向原告张某、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称,实践中,公司为逃避履行债务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近年来愈发常见,但此种情况下,并不能免除公司股东、出资人、董事、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当与公司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要密切关注公司的存续情况,一旦发现其有注销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注销登记。如果公司已经被注销,要根据不同情形变更被告主体,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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