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钱≠借钱 欠款≠借款
两起案例带您了解什么是民间借贷
亲朋好友之间因为资金往来产生纠纷就以民间借贷为诉由对簿公堂,法院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呢?近日,西固法院审结的两起案件中,原告均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但办案法官经审理后查明,它们均不属于民间借贷,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一:
转账打款就是借钱吗?
近日,原告王某以向被告席某微信转账记录为据将席某起诉至西固法院,称被告于2022年因急事向其借款3万元,借期两年,但借款到期后至今未偿还,故以民间借贷为案由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告席某到庭应诉,认可其收到了原告转入的3万元款项,但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办案法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长期就某平台数字货币买卖事宜进行沟通,且根据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向被告转账3万元后也多次询问升值、收益等事项。此外,被告席某也向法庭提交了其银行账户流水,证明其在收到原告王某转账后的第二天就将该笔款项投入到了某数字货币操作平台相关账户中。当法官将这些证据向原告王某出示后,王某对此不置可否,但也没有提出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据此,法院认定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有借条是否就是有借款呢?
张某于近日向西固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偿还10万元。办案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原告张某除了有一张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之外,再无其他证据。法官向被告赵某求证。赵某告诉法官,其与张某曾在2020年共同出资成立一家企业,由赵某实际经营控制并每年向张某分红,后因二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遂决定注销该企业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了清算。经清算,张某可从剩余资产中分得10万元,但赵某当时并未将钱转给张某,经张某催讨后才向其出具了一张借条。
法官认为,本案并非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而是合伙经营过程中引发的纠纷。由于合伙无法继续,双方共同决定注销合伙企业并对企业资产进行了清算,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合法有效。清算完成后,被告赵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可以认定为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方式对清算结果予以确认,故案涉10万元款项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欠款而非借款。最终,西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某向原告张某返还10万元欠款。
法官说法:
什么是民间借贷?
司法实践中,“借贷合意+交付款项”是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在诉讼中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如果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将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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