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
真的能让另一方免责吗?
每日甘肃网7月14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离婚时,夫妻拥有的共同债务,如果双方约定由一方独自承担,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真的能让另一方免责吗?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杨某夫妻因购买房屋向银行贷款23万元,其中杨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妻子雷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将二人购买的房屋用于贷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杨某与雷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贷款购买的房屋归杨某所有,银行贷款由杨某偿还”。二人长时间未向银行按期偿还贷款,累计逾期6期,未清偿贷款9万余元,利息(包含罚息及复利)2000余元,后被银行诉至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夫妻二人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银行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向指定账户足额支付出借款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杨某夫妇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杨某与雷某在贷款发放后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虽对婚内债务作出明确约定,但无法对抗银行要求杨某、雷某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
法院判决:原告银行与被告杨某、雷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被告杨某、雷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若被告杨某、雷某未履行归还借款义务,银行有权对已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协议中涉及债务约定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改变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夫妻一方可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本案中,该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购买房屋所需,二人共同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人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银行无拘束力,债务仍系杨某、雷某二人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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