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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共同房贷离婚后归一方承担? 法官:约定有效但债权人仍可追偿

 2025/07/16/ 09:08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张烁

以案说法

共同房贷离婚后归一方承担?

法官:约定有效但债权人仍可追偿

  离婚时,夫妻拥有的共同债务,如果双方约定由一方独自承担共同债务,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真能让另一方免责吗?

  基本案情

  杨某夫妻因购买房屋向银行贷款23万元,其中杨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妻子雷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将二人购买的房屋用于贷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杨某与雷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贷款购买的房屋归杨某所有,银行贷款由杨某偿还。

  因二人长时间未向银行按期偿还贷款,累计逾期6期,未清偿贷款9万余元,利息其中包含罚息及复利2千余元,遂被银行诉至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二人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支行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向指定账户足额支付了出借款项,已经履行了贷款人的合同义务。杨某夫妇二人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杨某与雷某在贷款发放后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对婚内债务的负担作出了明确约定,也无法对抗某某支行要求杨某、雷某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只能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再依据双方离婚时的约定另行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判决原告某支行与被告杨某、雷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被告杨某、雷某向原告某某支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若被告杨某、雷某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某支行有权对已抵押的被告杨某名下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协议中涉及债务约定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偿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改变债务的性质,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本案中,该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购买房屋所需,二人共同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人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某支行无拘束力,债务仍系杨某、雷某二人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那么,夫妻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有效吗?夫妻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有效,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者,且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可由双方协议清偿,且协议一方清偿共同债务,须经债权人许可,否则该约定对债权人无效。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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