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每日甘肃网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牛巧丽)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31日下午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条例》明确了气候资源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并对政府和部门职责作出规定。支持和鼓励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先进技术推广,并对开展宣传引导提出要求。明确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的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检查,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明确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并对其资料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等行为作出规范。落实气候资源资料依法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和气候资源共享数据目录,实现气候资源探测信息共享共用。细化气候资源评估要求,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气候资源禀赋条件、时空分布特征、可利用潜力、气象灾害类型等作出评估,每年向社会发布气候公报。
《条例》规定,建立气候资源区划体系,提出“综合、单项、专业”三类气候资源区划,明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和气候资源变化趋势分析,并提出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采取措施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气候资源。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气候承载力,采取节能减排等措施改善气候条件,并对碳达峰碳中和作出规定。规定在开发利用云水、降水等气候资源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同时对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论证报告的编制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促进气候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气候资源区划成果,依托本地气候资源禀赋,组织开展农业高效利用水资源气象服务和作物种植适应性分析,提升甘味农产品品牌竞争力。细化我省云水利用重点区域,规定河西祁连山内陆河、甘南高原黄河上游、陇中陇东黄土高原等屏障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强云水资源利用,促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根据气候资源特点,对各地支持气候景观旅游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提出要求。建立立体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网络,鼓励支持气候资源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提高对社会气象灾害救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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