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城区检察院——
以检察监督守护“蓝天精灵”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石丹丹
“随着向我咨询买鸟的信息越来越频繁,我将爱好变成了生意,我们愿意赔偿全部生态损失……”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当事人李某乙表示。
为了满足自己的观赏欲,再赚些“鸟食钱”,李某乙通过“鸟友群”干起了买卖蒙古百灵鸟(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勾当。
经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乙等7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李某乙等7人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鸟友群”中的交易链
李某甲爱养鸟,退休之后更是把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养鸟上来。为了寻找叫声更好听的百灵鸟,李某甲关注了一批出售百灵鸟的博主,并在微信上加入多个“鸟友群”分享养鸟、玩鸟经验。
不久,李某甲相中了蒙古百灵鸟,便与卖家联系。双方商议好价格后,卖家通过快递将4只蒙古百灵鸟邮寄到李某甲家中。
2024年2月,山东警方在侦查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时,发现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向甘肃的买家出售过蒙古百灵鸟,遂向甘肃警方移送了相关犯罪线索,嘉峪关市警方经侦查锁定李某甲便是买家之一。
公安机关将李某甲传唤到案后,通过其手机发现,他不但从山东的卖家手中购买过蒙古百灵鸟,还从“鸟友群”中的李某乙处购买过蒙古百灵鸟。于是,民警顺藤摸瓜将李某乙抓获归案。
经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李某乙系购买、饲养、出售蒙古百灵鸟的“中转站”。至此,一条买卖蒙古百灵鸟的交易链浮出水面。
“爱好”变成了违法“生意”
在亲人和朋友眼中,李某乙是一个十足的“爱鸟人士”。他通过网络、花鸟市场等途径大量收购蒙古百灵鸟。
随着饲养鸟的数量越来越多,李某乙开始入不敷出。如何才能延续自己的爱好?李某乙动了歪心思,自己之前通过网络收购蒙古百灵鸟,结识了大量出售蒙古百灵鸟的卖家,为何不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赚些“鸟食钱”呢?
有了这一想法后,李某乙在微信上联系了青海省的卖家马某、喇某等人,低价购进蒙古百灵鸟后,李某乙再通过微信上的“鸟友群”寻找买家,向嘉峪关、张掖等地出售蒙古百灵鸟牟利。
随着李某乙生意逐步拓展,青海省的野生蒙古百灵鸟“遭了殃”。为了提供更多货源,马某、喇某等6人在青海省刚察县草原上通过“掏鸟窝”的方式大量捕猎蒙古百灵鸟。同时在青海省多地购进幼鸟,再通过网络、微信等渠道销售给李某乙及其他买家。截至案发,马某、喇某等6人共非法捕猎、销售蒙古百灵鸟40余只。
“鸟食款”“鸟笼款”原是购鸟款
去年10月,案件移送至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后,部分犯罪嫌疑人一改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辩称并不知晓蒙古百灵鸟是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因此主观上没有故意,行为并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爱鸟人士不知道野生鸟类受国家保护,这样的辩解显然不符合常理。办案检察官在核查证据时发现,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微信中均加入了“鸟友群”。“鸟友群”中的内容是否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
办案检察官通过调取“鸟友群”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买卖蒙古百灵鸟时,交易双方的微信转账备注多为“鸟食款”“鸟笼款”,且在与买家的微信聊天过程中也透露出如此备注是为了规避风险,害怕被查。证据面前,之前翻供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不承认知晓蒙古百灵鸟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事实。
2024年12月底,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李某乙、喇某等7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乙等7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21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今年6月,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办结,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并没有结束。办案检察官了解到,青海的个别花鸟市场依然存在出售蒙古百灵鸟的情况,且在当地草原上捕猎蒙古百灵鸟的现象仍然存在。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主动与青海省相关检察机关联系,通报了相关情况,建议当地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目前,相关工作正在逐步开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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