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收入下降 旷工多日被解雇
劳动者诉求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定不符合经济补偿法定情形
每日甘肃网11月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某要求被告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在计量工资制下,因企业经营困难造成劳动者收入降低,不构成违法降薪;劳动者无故长期旷工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徐某自2011年起入职甲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实行计量工资制,包含每月3000元基本工资及业务提成。2024年,因甲公司订单减少,徐某业务量下降,收入相应降低。同年8月,徐某与主管发生争执后未再返岗。甲公司随后以徐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2024年底,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甲公司以违法降薪的方式逼迫其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驳回其申请后,徐某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甲公司辩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徐某足额支付基本工资,徐某收入降低系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全员业务量下降所致,并非违法降薪。而且,公司多次催促徐某返岗并告知旷工后果,但徐某仍持续旷工,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计量工资制合法有效,甲公司提交的业务量记录亦得到徐某认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劳动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可认定甲公司不存在违法降薪情形。同时,劳动合同中载明“一月内无故旷工3天以上、一年内无故旷工10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甲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及返岗催告证据,证实徐某自2024年8月起持续旷工,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对严重违纪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法定情形,徐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驳回诉求的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劳动者若对薪资待遇、工作安排存在异议,应通过协商、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以旷工等消极对抗方式处理,否则可能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且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调整薪资需遵循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确保调整理由合理、程序合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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