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00元安保费尾款引纠纷,违约金到底付不付?
每日甘肃网12月17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近日,西固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拖欠安保费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拖欠的4900元安保费及违约金,而乙公司以双方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承担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乙公司应支付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但无需支付违约金。相关判决现已生效。
2025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为期1年的安保服务,每月服务费1.05万元,同时明确了违约金条款。仅两个月后,因乙公司未及时付费,双方签订终止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于6月底前结清费用,明确“原协议解除后,双方均不得再以原协议名义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要求”。
截至2025年11月,乙公司仍欠4900元安保费未付,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庭审中,乙公司承认欠款事实并同意支付,但主张原合同已解除,违约金条款随之失效,拒绝承担违约金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有效。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终止合作协议中“不得再以原协议名义主张权利”的约定,属于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重新界定,应视为双方放弃了原协议中的违约金主张权利。因此,甲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缺乏依据。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乙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最终,西固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拖欠的4900元安保服务费,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逾期付款损失,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新约定优先于原合同条款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合同违约条款并非必然随合同解除而失效,但若双方在后续协议中对权利义务作出新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优先遵循新约定。法官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后续责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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