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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合同未达成,损失谁来担?法院:违反诚信原则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2026/02/12/ 09:04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张烁

以案说法

合同未达成,损失谁来担?

法院:违反诚信原则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在已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可如果因一方过错最终没有缔约,而另一方已经为了订立合同付出了成本或遭受了损失,其权利又该如何维护,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9月,西固区的一家公司因一处地下项目需要施工,主动与一家施工公司取得联系,要求施工公司准备设备及人员进场施工。施工公司安排5套设备以及相关人员进入项目现场准备施工。由于当时被施工公司并未正式取得施工资格,该公司遂承诺施工方日后可用被施工公司的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而,施工公司进场后不久即发现,有另一支施工队进场进行地下项目施工,施工公司向被施工公司询问得知,该项目工程已经被承包给另一家公司,被施工公司并未取得项目发包或者分包权利。施工公司认为被施工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自己权益受损,施工公司将被施工公司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官说法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较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其成立前提是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并造成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属于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施工公司认为,其是因为轻信了施工公司的承诺,误以为施工公司即将取得施工资格,才按照施工公司的指示安排工人和设备进场。现案涉项目已经由其他公司承包,自己所产生运输、进场、存储、设备窝工、人员工资等费用理应由施工公司赔偿。被告甲公司则辩称,其从未向被施工公司承诺一定能够承包案涉项目,只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为被施工公司与发包方进行介绍,没有签约成功是被施工公司自身的原因,与施工公司无关。

  为了查明事实,办案法官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发现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原告施工公司的确曾催促施工公司准备设备人员进场,并多次表示“你们以后就用我们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签合同”。不仅如此,即使在被施工公司发现已经有其他单位进场施工并向甲施工公司询问时,被施工公司仍在微信聊天中作出“这个活一定是你们的,别担心”的承诺。办案法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施工公司在未实际取得施工资格的情况下,指示施工公司进场并准备施工,导致施工公司遭受损失,存在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过错,且被施工公司未在磋商过程中采取保护被施工公司财产权益的措施,致其为准备缔约支出成本,应当向施工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施工公司辩称自己只是作为被施工公司与发包方的中间人进行介绍,但该辩解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被施工公司亦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西固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施工公司向施工公司赔偿因缔约过失造成的全部损失,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缔约、履约全过程。即使双方没有最终订立合同,只要一方在磋商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对方为准备缔约遭受财产损失,依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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