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
安宁区法院判了:扣除成本后归全体业主
每日甘肃网5月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小区里的公共收益究竟归谁?近日,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小区公共收益引发的物业纠纷,明确判决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某物业公司自2015年起为安宁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12月,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2024年,该物业公司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将小区电梯内的广告位出租,获得收益。小区业委会认为,这笔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占有,遂向安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小区电梯内的公共收益。
面对业委会的诉求,物业公司辩称,其运营电梯广告的成本支出大于所得收益,小区公共收益实际为负数。即便有剩余,也应当直接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向业主返还。
安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当确定地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不影响业主权益的基础上,对电梯间等共有部分加以利用以增加收益。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将这部分收益据为己有,则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将剩余收益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相关公共收益。
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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